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,维护学术诚信,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,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》,教育部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40号),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,教育部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(教师〔2018〕17号),《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校党字〔2015〕97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“教师”)和学生。以哈尔滨工程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、进修教师、短期受聘人员等参照本文件执行。
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,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,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科研诚信职责,调查、认定学术不端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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